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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0-12-13 来源:

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也是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10月31日召开202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民族事务依法治理”为主题,吸引了全国百余名民族法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参加,共同探讨了如何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与实践层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团结,民族自治地方司法实践与乡村振兴问题,以及民族工作与法治人才培养等问题展开。

    

【主旨演讲】

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民族大学校长谢尚果教授以广西为例,就民族自治地方地市立法存在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需进一步明晰、立法特色有待进一步提升、立法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立法评估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围绕树立与行使设区的市立法权相适应的思维方式、突出设区的市立法的特色、注重运用立法技术手段、加强立法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立法规范体系评估机制等几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

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则围绕民族地区乡村由谁来治理、如何治理的问题展开探讨,提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核心为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保障农民的主体权益,必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为中心,满足农民生活幸福的需要,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教授就民族法学研究的中国立场进行了深入阐释,提出应正确认识法学研究中域内与域外的关系,把民族法学研究同我国民族地区法治需求结合起来,以中国实际问题引导民族法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阻碍我国民族法治发展的症结和困难,“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第一单元:法学视角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民族团结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健康金融实验室主任任国征教授从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分析和阐释了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重要性,及其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战略目标的意义和地位。他指出,有效推进铸牢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认同,需要推进新时代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建设相关的理论创新和实践途径,以文化认同推进新时代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建设,以和合理念推进新时代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建设,以全球治理推进新时代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建设,是推进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可能方法和路径。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辛庆玲副教授在回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从宪法学的视角对“中华民族”入宪进行了深层次的理论分析,她指出,中华民族入宪作为一个集体性的符号嵌入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宪制架构中,其核心任务正是整合、巩固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这种“一体认同”不仅整合了处于“基层”的各个民族的多元利益,也更好地促进和保障了多元利益的存在与发展,即多元是一体维护下的多元。她还从现实角度出发,指出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历程中,从宪制到宪治的转变,不仅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型构中从理论意涵到制度实践的发展,更表达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民族治理的宪政之路。

  


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宋婧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理论资源做了详细的论证和阐释。她认为,宪法确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以“多元一体”格局为基础,既需要国家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作为“高层”(第一层次)的“中华民族”的国家民族地位和组建民族国家的结构形式,同时也有赖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作为“基层”(第二层次)56个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支撑力。两个层级的铸建主要通过宪政制度和法律规范,将现代国家建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中的制度选择和法理塑造结合起来。

辽宁省朝阳市委统战部政法科宋爽则发言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整体共存性和核心凝聚力,是凝聚中华民族思想共识的价值基础和思维根基,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第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增进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第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提升文化认同、实现伟大梦想。在此基础上,她从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着力点包括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加大力度发展少数民族人口教育事业,以及同舟共济,践行守望相助理念。

新疆大学法学院阿力木·沙塔尔老师对新中国民族团结立法70年发展的文本和成就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和反思。新中国民族团结立法主要分为“民族团结”概念入法与砥砺前行、复苏、发展和创新四个阶段,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层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和地方立法层面;民族团结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律规范体系初具雏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地方立法“先行先试”迈出实质性步伐。在此基础上,阿力木老师对民族团结立法的未来发展提出四点建议,包括应发挥全国人大的主导作用,坚持致力于全力保障并重的宗旨,以及以增进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曹奕阳老师指出,新时代民族团结思想是在继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民族团结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党长期的革命斗争、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理论。习近平同志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现状与特点,与时俱进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命题,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对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文化共同体,加强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认同感;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经济共同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共同繁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凝聚共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都有积极意义,为世界民族团结与命运共同体事业贡献了中国方案与中国力量。

黑龙江民宗委的吴鹏则就黑龙江省作为散杂居边疆省份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对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并构想了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的框架内容,力求通过促进省级层面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工作,解决现行地方性法规中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边疆省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二单元:民族法制文化研究】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梁悦彤以石棉县人民法院处理涉彝族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了司法工作中如何合理运用民族习惯化解矛盾纠纷。她提出,当前社会矛盾呈现数量多、规模大、程度深的特点,国家法的适用并不能全部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少数民族纠纷,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国家法的作用甚至出现失灵现象。德古调解作为独特的彝人纠纷解决方式,在婚姻家庭纠纷的矛盾解决中有其独特的优势地位。然而,这一调解模式也存在面对新式纠纷的适应性较弱的不足。对此,在面对新式纠纷时既不能一味强化国家法的适用,也不能一味摒弃民族习俗,而是吸纳民族的良善习惯,有效的与国家法融合,并且通过建立法律专业术语替代民族习惯中的语言,进而引导和规范民族习惯用语。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琼措以其长期审判工作中涉及的民族语言司法翻译案例为样本,提出民族语言司法翻译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配套司法解释及可操作规则不全面、民族翻译运行机制缺失、翻译中立性存疑、翻译辅助机制缺乏等方面问题,并结合藏区司法翻译司法实践实证研究,提出应完善民族自治单行条例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健全民族翻译规则和监督体系,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经费保障等建议。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陈永亮副教授分析了民族乡政策的优越性和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提出通过“适时修订民族乡相关法律”“分类思考发展模式”“出台民族乡专项计划”等路径,可以促进民族乡事务治理的与时俱进,稳定民族乡的基本分布格局,繁荣民族乡经济,贯彻落实“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精神,助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肖倩基于湖北恩施州立法的典型经验,就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立法建设展开研究。她认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在治理主体、治理内容等方面俊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为此,农村水源地保护立法应树立整体性理念,确立整体安全、整体公平及整体利益的价值取向,坚持城乡整体立法、分类治理模式、综合治理体系、多元共治机制等共性制度。同时,针对地区差异,也应预留空间,授权地方立法对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农村“水缸子”安全。

贵州大学法学院范电勤副教授以贵州省锦屏县东庄村为例,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村“三治结合”展开实证研究,指出该村2018年以来“三治结合”理念的指导下采取的实招改进村党支部领导、制定村议事规范和村公司制度增强自治、遵循法治规范村两委权力、依据少数民族风俗推进德治等举措,有效实现了按期脱贫,使村庄面貌得到了很大的改变。然而,“三治结合”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村民自治形式化、法治弱化、德治错位。从东庄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将党组织的领导和自治融合到尊重晒少数民族传统习俗之中,在法治框架下以德治为本来推进乡村治理。

【第三单元:民族工作与法治人才培养】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倪文艳就国家能力视角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问题进行发言,主要回答为什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这一制度是如何形成和实施的两个问题。她回顾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提出到逐步确立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过程,认为这一制度设计之初是为解决国家统一和自治的问题,目的是保证国家主权完整性。国家在具备强大的渗透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基础上,进行制度供,发挥整合能力和再分配能力,在保证统一的前提下有效调整了和少数民族社会之间的关系,回应了少数民族的诉求,完成了民族国家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马雅琦提出,民族事务治理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平等、合作、开放的框架内对涉及民族因素的事务进行持续动态的协商共治的过程;民族事务从“管理”到“治理”到“依法治理”的变化,实际是民族事务涉及群体多元性需求的变化以及个人民主意识的提升。她指出,多主体参与到治理体系中,构建多元治理体系,从而培育一种“公共精神”,这一过程既输出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传递出民主法治平等的价值理念,也满足了特定群体的需求,同时也培育了一种公共精神,即自己的命运和国家民族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加强了对民族治理体系和的认同和治理体系的合法性,从而也达到了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目的。民族事务的困境,主要在于民族事务治理主体单一性、民族事务治理客体特殊性、民族事务治理环境复杂性,可从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创新民族事务治理方式、优化民族事务治理环境三方面完善。

北京市民委傅欣总结了近年来北京的民族工作,提出政策、立法、制度的对于民族工作的促进作用不可或缺,究其原因在于三者实现了有效衔接:一是存在着明确的传递关系,政策所展现的改革理念和工作思路,会在各层级立法中体现,政策和立法的要求,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予以细化;二是存在着潜在的逆影响关系,立法的滞后与不适应社会变革,会催生新政策的制定或者原有政策的调整;三是制度的创新可以起到通过实践指导和检验理论适合性的作用,可以在立法不变的情况下起到完善立法的作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徐卫副教授借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可调适性”的“4A”指征检视西部少数民族儿童学前教育权利的实现程度,并进一步从法治维度来反思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她认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法治的内核在于遵循权利思维,明晰国家义务配置的内容;而法治的重心在于完善客观法体系,为权利实现提供制度供给。

西南民族大学王允武教授则对变化中的民族(地区)院校法学学科(专业)的发展路径进行分析。他提出,民族(地区)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滞后与“学科平台”的缺失,尤其法学学科点布局不合理,不但严重制约民族院校的自身发展,也对民族地区依法治理“法治人才供给”带来影响。我们在反思民族地区院校法治人才培养问题的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民族地区院校法科教育理应得到必有“关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备案制度的实施,无疑将促进民族地区院校法治人才培养。

北方民族大学易军副教授则探讨和反思了法律民族志问题。他提出,考虑到传统民族志的缺陷,后现代主义思潮下的民族志开始走向自我化和实践民族志。反思民族志要解决的问题,是把他者转为我域,其结果形成关于“我”即作者对自身实践的经验研究。这种人生的实践构成了法律民族志的主要方向,甚至是多数人类学民族志的主要方向。法律民族志的“我”的研究,主要关注人生史和家乡学,其范式是经历叙事,尤其是关注社会记忆的形式,身边故事和关于作者的经历过的社会秩序的变迁问题。实践的法律民族志虽然有一些缺陷,但他却是法律民族志的一种实践式书写和转向,有一定的方法意义。法律民族志的田野无处不在,田野本身也是构建性的存在,是以“我”为中心的思考场域。

 

(记录:李帅、张璇、杜雅丽、阿合宝塔;整理:胡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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